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享受从宽处罚的“司法红利”后反悔,应当怎么样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经常面对的难题。检察机关应通过有效途径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反悔率,引导被告人形成敬畏法律和信守承诺的自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实践中,常会有律师在见证认罪认罚具结时发出善意的提醒:“你要想好,签了就不能反悔了。”那么,被告人是否有权反悔呢?答案是肯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在对定罪量刑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法院审理程序终结前,被告人可以每时每刻撤销具结书。而在判决后,被告人一样能反悔,选择上诉。常见的上诉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不认罪不认罚”型上诉,即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认罪不认罚”型上诉,即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结果偏重;三是“技术型”上诉,即被告人试图通过拖延诉讼期限以便留在看守所服刑。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之一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阻力。因此,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势必会减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影响司法公信力和严肃性。
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因素导致被告人上诉的情形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种:一是证明标准降低导致案件存在瑕疵。例如有的检察官明知案件证据不过硬,却试图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取有罪供述予以弥补。一旦被告人当庭翻供,庭审指控就会陷入僵局,被告人上诉的几率也会大幅度提升。二是量刑程序不规范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控辩协商过程缺乏规范透明的程序和必要的示证说理,刑期计算缺乏统一的标准,类案刑期不平衡,导致量刑建议缺乏说服力。三是量刑幅度过宽,导致被告人对“量刑下限”的期望落空。例如有的检察官在没有考察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滥用“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以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而被告人往往会因期待落空而反悔。检察机关应加强证据审查和释法说理工作,此外,能够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方式消除被告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即便采用了幅度刑量刑建议,也要详细说明量刑计算过程和依据,以及区间量刑的预计采纳情况。
实践中,被告人对案件了解得越深透,对其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及后果了解得越充分,其意思表示就越真实,反悔的几率也就越小。因此,检察官必须提升认罪认罚具结的公信力,降低被告人反悔的概率。首先,检察官必须格外的重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杜绝利用信息不对等及“从宽激励”诱使被告人“自愿”认罪,否则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也可能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祸根。其次,协商过程应更规范透明,采用证据开示等方式,强化释法说理,提高被告人对具结结果的信任度,有很大成效避免被告人事后反悔。再次,确保律师实质参与并提供充足有效的法律帮助,帮助被告人充分理解法律、相信法律,明晰认罪认罚的利弊。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的制度,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有很大成效避免其“走过场”。此外,对认罪认罚协商活动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也可大幅度的提高量刑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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