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详文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做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市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万宁福德汽车交易市场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卸料平台外侧防护缺失、卸料平台地基未按要求硬化处理、卸料平台违规与外架连接固定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海南鑫泰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留置样品热轧带肋钢筋经试验后并未拉断,但检验报告已出具“钢筋最大力总延伸率”参数,检测结果涉嫌造假,属于出具虚假报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对海南**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定安县碧景阳光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基坑支护未按照专家论证方案施工、塔吊附着顶升作业未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日照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儋州市夏日公馆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设置的易燃易爆危化品库房与建设工程防火间距未超过10米,且库房未设置责任人信息牌、未设置出入库管理制度、无出入库记录,宿舍临时用房内存在使用大功率电器做饭、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燃气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对海口世贸大厦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于2024年6月对建筑设计企业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企业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的副总经理许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伍万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壹佰柒拾壹万叁仟肆佰肆拾陆元的行政处罚。